翻译研究 | 合同“条款”和“条文”有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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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书看到一句话,说term部分无效,无法分割。但是:

Severance possible where two separate terms albeit in a single clause.

翻译过来就是:虽然是一个clause,但里面实际上包含两个terms时,可以分割。

注意到term和clause的区别没?

对,clause是“条文”,比如合同里一条条的规定。term则可以说是“条款”,合同里有Clause 1,但不说Term 1。当然,clause、term还有provision和stipulation都可以笼统翻译成“条款”。

实践中,“条款”和“条文”也未必按上面所说的严格区分。terms和clauses也经常作为同义词使用。不过,真要说起来,还是有区别的。毕竟法律争得就是这点芝麻谷子的事儿。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告诉我们,德国法严格区分“规整”和“条文”。前者是一个个独立的规范,是规范体系的最小单位,就某一法律事项而言,具有完整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后者则是落实于纸面上的一个个条文。

条文可能包含多个规整,更常见的是几个条文组成一个规整。是不是跟上面的term和clause有点像?

今天看到《两岸三地合约法主要词汇》里面将provision翻译成“条文”,还是蛮有感触的。日常将“provision”笼统翻译成“条款”或“规定”,或许确实有值得斟酌之处。关键问题仍在于,“条款”与“条文”是否要予以区分?

是否可以这样考虑,二者一为实质要素,一为形式要素?也就是说,一为“合同”要素,一为“合同书”要素。

(观合法律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