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史话 | 制定宪法之五

上次我们谈到了费城制宪大会的代表们终于就总统的职能和产生达成了共识。经过几个星期的激烈辩论后,代表们决定,总统由州议会指定的选举人推举产生,总统对立法拥有否决权,如果犯下严重罪行,也可以被弹劾。当时,“总统”这一称谓尚未出现,是我们为了叙述上的方便而采用的。

制宪大会讨论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国家司法体系,即联邦法院和法官系统。与会代表里有34名律师,八名法官,所以这个议题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但问题是,美国各州已经有了自己的法院和法官,有必要设置联邦法院吗?

有些代表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来自康涅狄克州的罗杰·谢尔曼认为,现有的州法院系统已经足够了,建立联邦法院系统耗资太大。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利奇反对建立下级联邦法院系统,但主张建立联邦最高法院。制宪大会最后投票决定,建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同时也建立一个下级联邦法院系统,负责受理涉及联邦法律、公民权利,以及外国人在美国犯罪的案件。业已存在的州法院体系继续受理涉及州法律的案子。

接下来是任命联邦大法官的问题。有些代表认为,大法官应该由国会指定,另外一些代表却认为,大法官应该由总统任命。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主张,大法官的人选应该由一人决定,因为经验证明,集体决策很难公开、公平。

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利奇极力反对。他认为,把大法官的任命权交给总统跟交给国王没什么两样。本杰明·富兰克林讲了一个很好笑的故事。他说,在苏格兰,法官是由律师任命的,他们总是挑选最出色的律师去当法官,然后再把他原来的客户瓜分掉。

与会代表最后投票决定,先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司法系统的具体细节留待国会和总统去完成。国会可以决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然后由总统任命。国会还可以建立下级法院,法官也由总统任命。

1787年一夏天,费城制宪大会的代表们都在围绕维吉尼亚代表提出的政府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不过,这份方案并不是唯一的,新泽西州的代表也带来了自己的想法。制宪大会进行到一个月的时候,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在大会上提出了新泽西州的方案。

大家一眼就看出,这份方案跟维吉尼亚的方案大相径庭。维吉尼亚的方案主张建立一个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权力高于州政府。新泽西州的计划也主张建立一个联邦政府,但是每个州继续保持独立于联邦的权力。

新泽西州的方案建议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但并没有提出一个全新的政治体制。根据新泽西州的方案,联邦设立一院制的立法机构,每个州,不论大小,均拥有一票。联邦政府由多人领导,权力来自各州,而不是人民,而且不设下级联邦法院。

新泽西州方案的支持者指出,费城大会的目的是修改《邦联条例》,与会代表无权彻底废除《邦联条例》。其中一人说,如果《邦联条例》全盘错误的话,那我们就回家去,让州议会授予我们谈判的权力,但是我们不能自行其事。

这时候,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说话了。他指出,费城大会代表们的任务不是就某件事情达成最终协议,但是可以畅所欲言,围绕任何问题进行讨论。威尔逊还对与会代表的代表性提出了质疑。他反问道,“有时候,我们会错误地认为,自己朋友的意见就是民意,难道不是吗?”他指出,某些代表坚信民众绝对不会接受一个联邦政府,绝对不愿意放弃各州的权力。威尔逊追问说,“联邦政府为什么肯定不受欢迎呢?是因为缺少信誉?还是因为民众享受的自由和受到的保护会缩水?作为美国公民,难道不如作为某个州的公民受到的尊重多吗?”

下面一个发言的是维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他说,费城大会除了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别无选择。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挽救共和体制,就是叛国,只有一个全新的联邦政府才能挽救共和。伦道夫说,“眼前是建立一个联邦政府的最后时刻,错过这个机会,人民就会彻底丧失希望。”

6月16号星期六,与会代表围绕新泽西州的提案进行了讨论。接下来的星期一,他们又听取了纽约州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提议。那一天,一贯沉默寡言的汉密尔顿滔滔不绝地谈论了五个小时。他表示,自己的提议不是正式提案,而是对维吉尼亚方案的修正。

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应该只有一位领导人,由选举人推选产生,终身制,他有权否决立法,而且他的否决不能被推翻。汉密尔顿继续说,国会应该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跟总统一样,也由选举人推选产生,终身制;众议员由人民直选产生,任期三年。在州的建制上,汉密尔顿主张,各州应该放弃很多现有的权力。州长由联邦政府任命,各州不得保留自己的武装部队。汉密尔顿坚信,随着美国的成长,现行政府体制是行不通的。他认为,美国应该照搬英国的体制,他称英国的体制是世界上最棒的。

汉密尔顿讲话期间,没有人打断他,也没有人提问。历史学家说,这种情况令人惊讶,因为汉密尔顿的主张非常极端,他对英国政府的公开支持也极不受欢迎,费城大会没有任何人接受他的主张。但是当时一则天气炎热,二则汉密尔顿的讲话太长,于是会议代表们同意暂时休会,改天再议。